|
浙源乡工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各党支部、村委会(场、站),乡直各单位: 为激励全乡干部群众投身于招商引资工作,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早日实现乡党委、政府工业强乡的发展目标,乡党委政府决定对引进工业项目的信息提供人或有功人士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如下: 一、建立基金 乡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招商引资工作的奖励。 二、奖励对象 凡为浙源乡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做出实际贡献的乡内外的信息提供人或有功人士均属奖励对象。 三、奖励标准 1、对新引进市、县工业园和浙源本地或异地办厂(属浙源招商引资任务)的工业项目,单个引资项目奖励参照婺府办发[2007]2号文件,实际投资额的认定参照饶招发[2005]30号文件,对单个50万—500万元的引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501万—1000万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1001万—5000万元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3‰、5000万元以上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4‰,奖励给信息提供人。 2、由引资企业产生的税收乡级财政所得部分的12%连续三年奖励信息提供人。 3、工业项目以外的,如宾招业、旅游业、种养业项目奖励另议。 四、奖励条件 每个项目原则上按一个引资人或单位计奖,并且所引进项目必须建成投产(营业)。 五、兑奖办法: 乡级财政兑现的奖金由招商引资第一引进人或单位向乡招商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引进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经乡招商办初审,报乡党委、政府审定,在次年初集中组织颁奖,兑现奖励。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所发的招商引资奖励文件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宜,由乡招商办负责解释。 二OO七年四月三日 |